谈谈仲裁协议效力扩张
仲裁协议可以约束第三人,本质上是对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原因在于商事活动的交易频繁,严格坚持书面签署会阻碍纠纷的解决,不符合商业现实。
现行法规定的效力扩张的主要情形:主体发生分立合并时继受主体受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自然人死亡时仲裁协议对继承人有效,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这些都是权利义务的整体转移,能够推定受让人在接受合同时是接受仲裁条款的,因此没有争议。
有争议的情况:
1.代理行为。
显名代理:相对方、被代理人彼此知道对方的存在且知悉交易的情况,因此协议可以约束被代理人。
主要是隐名代理的情况,由于被代理人没有浮出水面,在特定条件下(如合同相对方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或事后追认),仲裁协议效力可能扩张至被代理人。
2.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需要债权人同意。若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通常也视为同意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新债务人和债权人。实践中争议较大,需具体分析协议内容和当事人意图。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但并没有签署原合同, 债务是实体权利义务,仲裁条款是程序性合意,加入债务不等于必然加入争议解决方式。是否适用扩张效力的规定有一定的争议。
3.公司法人人格混同:
当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形,导致丧失独立人格,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将关联公司A纳入B与债权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范围。这是效力扩张中争议最大、门槛最高的情形。因为核心矛盾在于:刺破公司面纱本质是实体法救济,而仲裁协议效力属于程序法问题。
4.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追偿。如果被保险人与该第三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否受该仲裁协议约束?实践中倾向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代位权范围明确)支持扩张的效力。代位求偿权本质是法定的债权转让,仲裁协议作为从权利自动转移。
5.第三方受益人: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为第三方设定权利(利益第三人合同),那么合同中与该权利相关的仲裁条款是否约束该第三方?合同双方为他人创设权利时,第三方被动获得利益却要主动受程序条款约束,违背仲裁自愿性本质。目前普遍观点是,除非第三方明确表示接受仲裁条款,否则不受约束。效力扩张在此情形下较难成立。
我国法院在承认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时,核心考量因素是:
1.是否存在紧密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联系? (如转让、继受、混同) 2.未签署方是否实际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或享受了合同利益? 3.扩张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合理预期? 4.是否有利于纠纷的高效、公平解决? 5.是否损害未签署方的程序权利?
目前来看,扩张界限的范围认定标准主观性强,容易引发争议。
结论: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是对“书面签署”形式要求的一种合理突破。对于当事人而言,最稳妥的方式仍然是在相关合同中清晰约定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或者在涉及第三方时,尽可能取得其书面同意,以避免效力扩张带来的不确定性。
来源:析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