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委员会设立下列机构作为执行机构:
办公室: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决议、主任会议决定和主任安排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日常运营服务管理;
(三)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处:
(一)组织开展仲裁员、调解员、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二)组织开展仲裁员换届工作;
(三)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聘任、解聘等事项的建议方案,并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四)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处:
(一)拟制财务预(决)算报告,工作人员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方案以及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报酬制度;
(二)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的年度提取比例和年度使用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委员会审定;
(三)拟制经费支出的项目和标准,内部管理控制的规范和办法,并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四)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立案处:
(一)负责仲裁案件的立案;
(二)仲裁、调解及其他争议解决案件的程序管理。
(三)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传推广处:
(一)仲裁工作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
(二)组织仲裁工作的交流研讨;
(三)周口仲裁网站、微博、微信的维护管理;
(四)与有关方面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
(五)分支机构的筹建和联络。
(六) 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仲裁院:
(一)仲裁案件的审理、裁决;
(二)仲裁案件的质效管理;
(三)组织开展仲裁、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
(四)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案件管理办公室:
(一)指定办案秘书;
(二)负责组织案件鉴定工作;
(三)负责案件质效分析研判;
(四)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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