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仲裁委员会章程

2024年6月4日第二届周口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13日周口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口仲裁委员会管理,保障其独立、公正、专业、高效运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周口仲裁委员会是周口市人民政府根据仲裁法规定组建,面向社会提供仲裁等争议解决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周口仲裁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贯彻仲裁发展新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公平正义,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建设国内重要的区域性仲裁中心

周口仲裁委员会实行以委员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治理机制。

 周口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周口仲裁委员会积极探索证券期货、文化体育、航空航运、电子数据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

 周口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他仲裁机构和有关组织的交流合作,探索、创新、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周口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周口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周口市。 

 

第二章  决策机构

 委员会为周口仲裁委员会的决策机构。

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内外法律、经济贸易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业人士担任,专兼职相结合。

周口仲裁委员会主任为周口仲裁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周口市人民政府任。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并应当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任期即将届满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换届申请,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有关方面后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复核后决定聘任

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员会可以决定按程序提请周口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定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仲裁规则、仲裁员规则、调解规则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等; 

  • 审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

  • 审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 审定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任、解聘;

  • 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 审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方案和仲裁员、调解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报酬制度;

  • 审定战略发展规划、重要资产使用等重大事项;

  • 审定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的年度提取比例和年度使用计划;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实行委员会内部公开制度,委员会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不少于五名组成人员的书面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可以授权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网络、视频等方式举行。

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委员会会议,未参加会议的,应当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表决有关事项,实行组成人员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经全体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修改章程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委员会组成人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委员会会议议程、议题和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 主任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由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二)拟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提出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拟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拟定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任、解聘;

(五)拟定周口仲裁委员会战略发展规划、重要资产使用等重大事项;

(六)审定和修订仲裁委员会机关日常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

办事机构提请由委员会会议审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各工作机构报请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章程和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十 主任可以授权副主任代为履行章程、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所赋予的职责。

第十 委员会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

  • 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负责评估年度财务预(决)算计划及执行情况,负责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的解决措施,向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仲裁员遴选和人事薪酬绩效委员会,负责评估仲裁员、调解员、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和仲裁秘书的资格审查、聘任、考核、解聘、薪酬、绩效制度以及执行情况职业道德水平,向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仲裁品牌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仲裁发展态势、业务拓展与增强周口仲裁公信力、认知度、影响力和话语权的措施,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 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件评审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审判专家有审判管理经验的资深法官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中有仲裁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对仲裁裁决进行核阅,对仲裁案件进行评查,对重大疑难案件或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主任提交的案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不是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委员会会议,经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主任授权可以参与对执行机构的管理

 

  执行机构

 第十 周口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立案处、宣传推广处、仲裁院(商事仲裁院、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合署办公,统称为仲裁院),这些机构周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决议主任会议决定和主任安排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日常运营服务管理;

(三)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 人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仲裁员、调解员、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二)组织开展仲裁员换届工作;

(三)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聘任、解聘等事项的建议方案,并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 财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财务预(决)算报告,工作人员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方案以及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报酬制度

(二)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的年度提取比例和年度使用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委员会审定

(三)拟制经费支出的项目和标准,内部管理控制的规范和办法,并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 立案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仲裁案件的立案;

(二)仲裁、调解及其他争议解决案件的程序管理

(三)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宣传推广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仲裁工作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

(二)组织仲裁工作的交流研讨;

(三)周口仲裁网站、微博、微信的维护管理;

(四)与有关方面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

(五)分支机构的筹建和联络。

(六) 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仲裁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仲裁案件的审理、裁决;

(二)仲裁案件的质效管理;

(三)组织开展仲裁、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 

(四)办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仲裁院可以设若干工作室小组或仲裁服务站,具体事宜由主任会议决定

二十 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经周口市人民政府和设立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其他地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第二十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人,在主任领导下协调各执行机构的工作,根据主任授权可以统筹相关工作安排。

 

第四章  监督机构

第二十 监察部为周口仲裁委员会的监督机构。监察部设主任一、监察专员二至四人

监察人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士担任。

监察部主任应当列席或者委托监察专员代为列席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二十 监察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委员会决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作出及其执行情况;

(二)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和秘书处关于资产管理、经费使用、财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三)调查处理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作人员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办理投诉工作。

 

第五章  仲裁员的选聘

第二十 周口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任职条件和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仲裁员的遴选条件和标准,聘任内外具有专业影响力和行业公信力的仲裁员以逐步实现仲裁员队伍精英化。 

二十 仲裁员由周口仲裁委员会聘任 

仲裁员的聘期与委员会任期一致。期满后不再继续聘任的,相关仲裁员的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完结时止。

仲裁委员会换届后应当依法重新聘任仲裁员。

二十九 周口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经委员会审定,制定仲裁员行为准则和聘任、续聘或解聘等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仲裁员职业道德准则、信息披露制度和回避制度,保障仲裁员依法履职,保证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十 周口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任调解员、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等,制定相应名册和管理规定。

三十一 仲裁员依据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或者独任审理仲裁案件。

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十二 仲裁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和仲裁规则接受当事人选定和主任指定审理仲裁案件;

(二)非因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事由、非经正当程序,不被更换和决定回避;

(三)有权获得因办理仲裁案件取得仲裁员报酬;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仲裁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仲裁规则、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和仲裁员办案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枉法仲裁;

(二)模范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竭尽勤勉高效义务,秉承独立公正原则履行仲裁员职责;

(三)依据法律和仲裁规则、仲裁员规则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仲裁权利;

(四)严守仲裁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五)法律、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仲裁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仲裁员遴选和人事薪酬绩效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 仲裁委员会不得聘任下列人员担任仲裁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因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受过降级撤职以上处理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其他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三十 周口仲裁委员会参照企业财务通则,实行企业财务制度,自行编制财务预(决)算,自主决定财务收入支出,依法纳税,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十 周口仲裁委员会的收入包括:

  • 仲裁服务相关收入;

  • 调解、专家评审、谈判促进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服务相关收入;

  • 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

  • 与仲裁发展相关的其他收入。

三十 周口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报酬;

(二)工作人员薪酬、奖励;

(三)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专家的履职津贴、劳务费用和咨询费用;

(四)办公和运营费用;

(五)研究、交流和宣传推广费用;

(六)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支出。

三十九 周口仲裁委员会的财产和利润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

周口仲裁委员会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人事管理

四十 周口仲裁委员会建立符合国一流仲裁机构管理要求、以优胜劣汰为导向的市场化用人机制,聘用内外优秀专业人才,建设具有专业能力和国际化视野的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四十一 周口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合作,聘用部分劳务派遣人员。具体聘任办法有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决定。 

四十二 周口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其晋升、任免应当以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进行评价考核。

第四十三条 周口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监察部主任、监察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颁发由主任签署的聘任书;其任期与委员会相同,委员会换届后不再聘任的,其任职自行终止。同时,为方便工作,统一制发工作证。 

 

第八章  仲裁事业发展基金

第四十 周口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基金提取资金占周口仲裁委员会每年结余资金的20%以上,具体比例由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 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项目:

(一)落实国家和地方法治战略布局;

(二)支持周口打造面向全国的仲裁中心;

(三)培养、储备与引进高端仲裁法律人才;

(四)提升周口仲裁形象、扩大周口仲裁国际知名度、改善仲裁办案条件、增强合作交流与宣传推广;

(五)社会公益性支出;

(六)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重大项目。

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则由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 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的年度提取比例和年度使用计划,由财务处编制,经主任会议审议,报委员会审定,由监察部监督。

 

第九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 周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章程、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四十 本章程由周口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十九 本章程自周口仲裁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周口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创建时间:2025-01-1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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