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范围
受理案件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一、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土地、房产转让(买卖)、程赁、抵押等房地产纠纷案件;
三、保险、期货、证券、投资等金融纠纷案件;
四、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交通、医疗、损害赔偿等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五、国际经济贸易、海事等涉外案件;
六、合同法规定的供用电、水、气、热力、承揽、建设工程,买卖、运输、借款等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示范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创建时间:2025-01-0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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