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的演进及仲裁员行为规范
李培林
一、导言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现行仲裁法实施30年来,在高效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徐立全:国外有的地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超过80%,而我国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全国仲裁案件41.59万件,仲裁案件量仅占诉讼的2.6%。”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仲裁事业也发展非常快,截至2023年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达8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500多万起,涉案标的额8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截至2024年2月15日,中国部分主流仲裁机构已经正式公布了2023年的业务数据,分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仲”)、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这六家仲裁机构来自中国的四大一线城市,基本上代表了中国仲裁机构的最高水平。
当前,司法部正在推进仲裁法的修改,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这次仲裁法修订是我国仲裁法颁布30年来的一次全面修订,主要是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主动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充实完善涉外仲裁制度相关内容,目标是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更好发挥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开放的作用。
二、仲裁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仲裁制度在历史上的形成,完成了对自力救济的否定之否定。人类社会开始以后的相当一个时期,实行的是自力救济,个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身的武力强迫对方停止侵害,并对其施加惩罚。
自力救济凭借的是个人力量,个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完全取决于自身力量的强弱。这样做既无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无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阶级社会的统治者意识到这一点以后,便开始通过法律禁止自力救济,并通过法律规定,当权利人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不能依靠自己的武力来获得救济,只能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这就是公力救济。
诉讼是公力救济的产物,它从一开始就显示了国家的力量,从而体现了绝对的权威性。但是同样从诉讼产生的时候起,它就带有不足。对于某些方面的纠纷,人们不愿诉诸法庭,仲裁方式由此产生。
仲裁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之间,已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在雅典,人们经常任用私人仲裁员,根据公平原则解决争议。在古罗马商业发展时期,商人们逐步自发的形成了早期的仲裁方式来解决贸易往来的争议,如果纠纷自己解决不了,争议双方就找有威望的人作为仲裁人居中解决纠纷。鉴于当事人对仲裁人的信任,由他作出的决定,争议的双方会自愿服从。
早期的仲裁一般都在民间进行,并以道德规范来约束当事人。但没有形成制度,不受法律调整,裁决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始于中世纪。在中世纪,商人们为了尽快解决他们之间的纷争,在世界各大港口或主要集市设置了“行商法院”。行商法院专门处理商人之间的商事争议,他们所依据的是商业上的习惯,其程序也是非正式的。行商法院还设有陪审团,其组成原则是本国商人与外国商人各占一半,所以有“半个会说话的陪审团”的说法。
这种行商法院发展到后来就是现在的仲裁庭。正是处理商业纠纷日积月累的经验,经过多年的积蓄与筛选逐步地发展丰富,并逐步定型化、制度化,到最后,便演变成为仲裁的法律制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商品生产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制度普及于世界各国,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仲裁的法规,承认仲裁的法律地位。仲裁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
除了各国国内立法逐步完善之外,关于仲裁问题的国际性立法也开始出现并日渐完备,出现了一些国际仲裁的公约或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