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本职,担当作为,建设一支公平、高效 的周口仲裁队伍
张怀根
随着仲裁在我国解决多元化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被广大市场主体认可,特别是今年6月4日第二届周口仲裁委成立以来,收结案大幅提高,2022年1-12月份立案403件;结案395件,标的额6.03亿元。2023年1-12月份立案464件;结案411件,标的额8.35亿元。2024年1-11月底立案572件;结案603件,标的额14.99亿元。在全省仲裁系统案件数量、标的额,郑州第一,周口第二,这都是社会对周口仲裁认可的具体表现。同时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行业专家加入到仲裁队伍。现周口仲裁委仲裁员180名他们所在各自的岗位上可能是教书育人的教授,也可能是律师。加入到仲裁队伍来就是仲裁员,是居中裁判者。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作为仲裁案件的主导者,对案件的公正和效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24年12月6日我受孔主任的委托参加了司法部调研河南仲裁工作座谈会。司法部领导明确提出,一是仲裁要加强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公信力,仲裁的发展模式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服务,不是承担政府部门的职责。二是要理清仲裁委和政府的关系,政府是组建监督的关系,不是包办,仲裁委人、财、物一定要独立。三是优化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委员会是决策机构,是把握方向的,制定政策的,仲裁办公室、案件受理中心不是仲裁委。一定要落实好中央的两办文件,这是定下来,必须进行改革。省司法厅领导在介绍我省仲裁改制工作情况时讲到,现全省共有17家仲裁委其中完全不在体制内的共有6家,分别是许昌、驻马店、漯河、南阳、周口、商丘,其余均是案件受理中心,仲裁办公室进行运作。今天参会的只有周口仲裁委按两办文件要求推进改革已接近尾声,争取尽快完成改革任务。河南仲裁协会马上成立,已经通过省民政厅批准,协会有关领导的手续正在等待省委组织部审批。周口仲裁委按照法制化、专业化方向,全面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机制改革,先行一步。因此,如何完成第二届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为主线,以“外树形象,内强质量”为目标的总体要求,我们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责无旁贷。
一、周口仲裁委章程理解和适用
周口仲裁委员会章程,2024年6月4日第二届周口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13日周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已适行。章程是一个单位最重要的文件,他是单位的工作标准,单位的宪章,所制订的一切规章制度均不能与章程相抵触,一切运行机制均应按章程办事。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章程,下面和大家一起将章程中的
我们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也是大家都应当掌握的重要内容介绍一下。
章程:
(一)周口仲裁委的性质和管理模式
1.性质:由市政府组建,面向社会提供仲裁等争议解决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2.管理模式:实行以委员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治理机制。
决策机构
1.组成:
委员会是周口仲裁委的决策机构,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得到优化。2024年3月1日周政〔2024〕12号文件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二届周口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决定聘任孔令奎任主任,完世伟、李培林、万新胜任副主任。徐公俊等八位同志任委员的新一届组成人员。孔令奎主任,法学硕士学位,三级高级法官,先后在乡镇、市县党政机关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和领导经验。先后任鹿邑县法院常务副院长,扶沟县法院院长,周口中院党组成员兼川汇区法院院长,后转入纪检系统,先后任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长,被市委多次评为优秀县处级干部。在中级法院分管着纪检监察和审判管理工作,周口中级法院管理被最高人民法院评定为全国审判管理示范单位,也是全省唯一获此殊荣的中级法院,省法院、市委政法委发文要求政法系统向周口中院学习。分管的纪检监察工作。通过采取审判管理与监察无缝对接、全程监督、开展专项司法巡查等创新举措,有效解决了审判执行工作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司法腐败问题,2017年8月省高院专题召开全省三级法院全体法官参加的视频会议,推广周口经验做法。同时8月22日省委《河南信息》也专题报道这一经验做法,在全省产生了重要影响,被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推介,被省市纪委给予肯定和推介。
完世伟,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博士,研究员,博士后导师,从事经济研究工作26年,是河南省宏观经济学学会会长,郑州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工业大学兼职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9年12月,被省政府授予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李培林,南开大学管理学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律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郑州市行为科学学会副会长,河南省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瑞典卡尔斯塔德大学等多国访问学者。
万新胜,曾任周口市纪委监察驻市人大、市政协、纪检监察组长,现市政协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
徐公俊,周口市工商联副主任,周口市总商会党委书记,周口市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委员会副书记,长期从事民营经济统战工作。
张怀根,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正处级审判员,已从事审判工作33年。曾任郸城县法院院长,是市法院系统民事审判权威,全省知名审判专家。
陈敏,周口师范学院副教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周师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从事法学教学工作16年,2022年被聘为周口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
孙献新,川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已从事审判执行工作 35 年。
赵明,周口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已从事法律工作30多年。
丁广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已从事法律工作25年,曾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光贵,周口市青怡苑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师。
李旭,周口市人社局医保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总会计师,周口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孔令奎同志是周口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
2.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定仲裁规则、仲裁员规则。
(3)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4)审定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5)审定工作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和仲裁员报酬。
等共十一项职责。
3.专门委员会:
(1)战略发展委员会
(2)仲裁员遴选和人事薪酬绩效委员会
(3)仲裁品牌建设委员会
(4)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件评审委员会)
执行机构
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宣传推广处、立案处、仲裁院六个执行机构。这些机构为仲裁委的工作机构,受仲裁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仲裁委自主聘任。
立案处负责仲裁案件的立案、仲裁、调解及其他争议解决案件的程序管理。
仲裁院负责仲裁案件的审理、裁决,仲裁案件的质效管理,组织开展仲裁、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研讨。
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主任领导下协调各执行机构工作。
监督机构
周口仲裁委员设监察部为监督机构,主要监督委员会决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情况;调查处理仲裁员、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办理投诉等工作。
仲裁员
章程第31条、第32条、第33条。
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周口仲裁规则是周口仲裁委的程序法,不仅是当事人进行仲裁应遵守的程序规则,更是仲裁委、仲裁庭推进仲裁案件审理程序的基本准则。他为我们公平公正审理提供了程序保障。2024年6月4日,周口仲裁委换届后,参照原仲裁规则的成功经验,学习吸纳先进地区好的做法,结合周口仲裁的实际,经过反复的研讨,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原规则十章99条,现行规则十一章102条增加的章数主要是将原单独的金融规则放到了现行规章里面。并对原规则其中的总计三十三条,进行了修订。以仲裁协议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送达、审理、裁决均作详细的规定,体现了高效、灵活、一裁终局的仲裁优势,彰显了平等保护、公平正义的仲裁理念。
下面介绍一下2024年10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
(一)关于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机构
1.仲裁意识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仲裁的意思表示书面的、有形的。
(2)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主张有仲裁协议,其他当事人不予否认的,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3)纠纷涉及主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仲裁协议约定不一致或从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从合同的当事人有效。
2.仲裁事项
经济立法中规定的合同纠纷和有关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关系以外具有财产内容的侵权纠纷,包括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等。
3.仲裁机构的选定
①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名称的约定不准但能够以文字和逻辑上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
②仲裁协议约定发生纠纷适用周口仲裁规定的;
③如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2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一方当事人向周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的;
④如约定“甲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的,合同履行地仲裁。
以上均认定约定的仲裁机构。
4.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证据
1.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庭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由仲裁秘书或仲裁员签名入卷。
2.证据的审查
标准:一是客观性
二是关联性
三是合法性
三性同时具备。
客观性:是指证据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一定联系。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以法律所禁止。
1.证据形式合法
2.收集证据的主体,手段与程序合法。
3.证据材料转化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程序合法。(仲裁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规则第45条
4.鉴定意见
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一)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在仲裁庭形成是否进行鉴定的初步意见后向仲裁院报备。前一段时间对鉴定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要求需要鉴定时,由仲裁庭报仲裁院同意后,报主任审批。《民诉法》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涉案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据上述规定启动鉴定有两种形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仲裁委指定。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原则,仲裁委指定鉴定为补充。
(1)双方当事人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确定哪一方当事人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当事人不申请鉴定。仲裁庭应当明确释明并记录,释明内容包括当事人对待证事实所负的举证责任和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法律后果(举证不能),还可以包括待证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鉴定可能性。
(2)对鉴定申请的审查
鉴定程序的启动。并非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而是以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为前提。鉴定是辅助仲裁庭查明事实的手段,鉴定程序是否启动,核心在于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审查以鉴定事实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鉴定,仲裁庭不予准许。
①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②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③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④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⑤通过仲裁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⑦法律适用问题;
审查当事人的申请重点,一是须是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申请鉴定的问题是不是专门性问题。如果通过其他方法可以证明就不要启动鉴定。二是审查鉴定申请的事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即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才能启动鉴定程序。三是应当审查鉴定的可行性。是否有符合条件和资格的鉴定人,鉴定材料和鉴定条件是否满足鉴定要求等。四是能通过部分鉴定得出案件事实的,就不要全部鉴定,避免拖延审限,增加仲裁成本。
(三)举证责任分配
第38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也叫谁主张谁举证。把握三点:
1.凡是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需要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如订立合同,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
2.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
3.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当事人,需要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合同变更,责任免除)。
案例①:南京彭宇案,举证责任。
案例②:“还”欠款案件,举证责任。
(四)仲裁裁决书制作
第53条、55、56、57条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质量集中体现,是展现办案仲裁员水平高低,办案过程是否符合实体法和程序规则,办案结果是否能够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的重要载体,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现公平合理的产品。
以合同纠纷为例:仲裁裁决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对合同效力评判
合同是案件事实的起点和基础,如合同有效,合同的条款成为理清裁判申请人权利义务的最为直接、重要依据。因此合同效力问题在裁决书中首先评判。注意两点。一、是合同的真实性。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什么,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防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目的。防范虚假仲裁,恶意仲裁。二、是认定合同无效更加谨慎,仲裁比诉讼具有更重视意思自治的特点,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而非管理性强制规定)才能认定无效。
2.对申请仲裁的请求进行评判。
仲裁与诉讼一样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仲裁裁决书最核心的问题关系到申请人的请求是否获得支持。如果请求合同主张合同有效。首先查明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依据。如果合同条款确实约定了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而未履行,那么按合同约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如无约定按法定。如合同无效,可以根据双方过错考虑缔约过失责任,被申请人有缔约过失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3.对主要证据进行评判。
仲裁裁决,只需引用对裁决结果有影响的有效证据。核心证据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陈述,说理认证,支撑仲裁结果。这里最关键的是履约证据和违约证据。
4.损失的认定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求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按实际损失仲裁时应充分考虑合约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按“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上限”
5.法律适用
应准确,应引用条、款、项,防止只引用条,有的法条有几款、几项,应具体,你引用的是哪一项。就审理这一章节还重点修订了第45条、第55条核阅(见条文)第57条,裁决书的更正。另外大家还要重点记住四个办案期限:
第77条:金融案件 一个月
第69条:简易程序 两个月
第52条:普通程序 四个月
第57条:国际商事 六个月
三、通过案件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卷宗个别证据是复印件。复印件上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当事人签名和仲裁秘书签名。违反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周口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
2、适用法律不准确,未适用到条、款、项。
3、裁决书格式不统一、不规范。
4、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裁决主文特别是利息不明确、不准确
5、审限意识淡薄、无视审限,无延期申请。
6、裁决书中正文和裁决结果前后矛盾。
7、开庭过程缺少关键环节,未组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8、庭审辩论结束未征求当事人最后意见,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
9、裁决主文中,在对申请人仲裁请求全部支持的情况下,又裁决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10、裁决主文中,裁决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不明确,不具体,不可执行。
11、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交付购房款,并对已出具的收据做出了说明,被申请人抗辩已交付购房款。根据举证规则,被申请人除提供收据以外,还应当提供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在场,以什么方式,有无其他交款证明与证据进行证明。而让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交款的证据,明显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12、裁决结果与适用法律明显不对。裁决结果是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适用法律不支持其请求的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的法律条文。
仲裁行为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一裁终局。提醒大家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因为没有诉讼中二审、再审程序,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彰显了仲裁的快捷、高效、节约等特点。另一方面,基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对生效裁决不服的,只能通过司法监督救济,但根据仲裁法第58条、63条规定来看多是对仲裁程序监督,对仲裁实体不予干涉。第58条第三款规定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节外,这是很少的。仲裁当事人无上诉,再审的权利,一旦仲裁实体错误,必定造成冤、假、错案,并且我国刑法,将仲裁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造成错案,情节严重的定为“枉法仲裁罪”,全国乃至我省仲裁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有发生。据此,为了我们个人和家庭的幸福,为了更好地履职。我们要勤勉敬业,不碰底线,办好每一起案件。当事人选择仲裁,选择仲裁员是因为相信仲裁员公平、公正、专业、高效的职业素养。仲裁员不只是一份职业,更是一种身份、一份信任、一种责任。希望每一位仲裁员都能珍惜这份荣誉,担起这份责任,努力提升专业素质和水平,恪守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仲裁员职责,尽快成长为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的仲裁员。为提升周口仲裁的公信力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