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主席克劳迪娅·萨洛蒙(Claudia Salomon)代表ICC仲裁院介绍了经修订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主要变化。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生效。电子版请扫描下图二维码阅读。

注:本文为暂译稿件,仅供参考,不作为ICC本次规则修订的最终中文翻译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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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仲裁院是全球最受青睐的仲裁机构。继2021年1月生效的上一版更新之后,此次修订旨在提升效率、明确性和可用性,并反映了仲裁实践的不断演进。此次修订广泛征询了国际仲裁界的意见,包括ICC仲裁与ADR委员会以及ICC各国/地区委员会,以确保ICC仲裁继续满足全球企业、国家与国家实体以及争议解决共同体的现实需求。
基于上述目标,本文将依照2026版规则的章节顺序,梳理其中最重要的修订内容。
1. 书面通讯
2026年版《规则》顺应了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进一步提升了效率和可持续性。新规明确,书面通讯应通过电子方式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要求提供发送或送达确认,或者要求提供纸质副本以实现《仲裁申请书》(Request for Arbitration)、《追加仲裁当事人申请》(Request for Joinder)及对前述文件的答复(Answer to the Request or Joinder)的有效送达。
为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运营和程序效率,ICC仲裁程序将受益于ICC争议解决服务的数字化案件管理平台——由Opus 2提供技术支持的“ICC Case Connect”。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将拥有一个安全、专属的案件空间,以促进沟通和文件共享。我们鼓励当事人和仲裁庭使用这一集中式案件管理环境,但具体的使用程度由其自行决定。
2.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2026年《规则》延续了ICC仲裁长期以来采用的披露标准,并进一步明确ICC仲裁院的期望,即“仲裁员候选人对其是否应当进行披露存有任何疑问的,应以倾向于披露为原则(doubts the prospective arbitrator may have about whether to make a disclosure shall be resolved in favour of disclosure)”(第12条第2款);同时也纳入了ICC仲裁院的长期实践做法,即“披露本身并不构成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的证明(disclosure does not, by itself, establish a lack of independence or impartiality)”(第12条第4款)。
上述规定此前一直载于《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Note to Parties and Arbitral Tribunals on the Conduct of the Arbitration)》(以下简称“《指引》”)中,此次被纳入《规则》正文,旨在鼓励及时、充分的披露。通过将这些原则上升至《规则》层面,2026年的修订力图进一步澄清对披露义务的理解,同时也向仲裁员候选人提供保障,即披露行为本身不应被视为承认存在利益冲突。
此外,为了协助仲裁员候选人和仲裁员履行其披露义务,2026年版《规则》第12条第5款规定,当事人须提交其认为候任仲裁员和仲裁员应予考虑的相关个人和实体名单,并说明理由。该新规定通过使当事人在早期即参与披露程序,提高了披露工作的效率,并降低程序进行期间出现问题的风险;但仲裁员仍最终对披露承担责任。
最后,2026年版《规则》第14条第2款规定,即使不存在对仲裁员确认的异议,秘书长仍可将是否确认仲裁员的决定提交ICC仲裁院审议,这体现了当前的实践做法。
3. 保密性
2026年版《规则》第12条第8款规定,除相关事项已经公开、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法律另有要求,或为保护合法权利或履行披露义务所必需外,仲裁员应对与仲裁有关的一切事项保密。ICC仲裁院及秘书处的保密义务维持不变。
当事人仍可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或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自行约定仲裁保密的范围。此外,2026年版《规则》第23条第3款维持不变,即经任何当事人提出要求,仲裁庭可以裁令对仲裁程序或任何与该仲裁有关的其他事项予以保密,亦可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4. 缺员仲裁庭(Truncated tribunal)
根据2026年版《规则》第16条第5款,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或最后一轮实体性陈述提交之后(以较晚者为准),如有仲裁员死亡或被ICC仲裁院解职,ICC仲裁院可决定由缺员仲裁庭(其余仲裁员)继续审理,而无须替换该仲裁员。在先前的规则中,此项决定只能在程序终结之后作出。
5. 审理范围书
根据2026年版《规则》,《审理范围书》不再是ICC程序中的必经步骤,尽管仲裁庭仍保留在适当时将其制定为实用案件管理工具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调整是基于2017年引入的《快速程序规则》(EPP)的成功经验,在该程序下,《审理范围书》并非强制性要求。迄今为止,ICC仲裁院已依据快速程序规则管理超过1,000宗案件,其中只有极少数(不到25个)仲裁庭决定起草《审理范围书》。
随着这一变化,案件管理会议的地位得以凸显。根据2026年版《规则》第24条,案件管理会议依然是强制性的,且必须在仲裁庭收到案卷后30天内举行。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上或此后尽快制定的程序时间表,现在将直接传达给ICC秘书处(而非ICC仲裁院),同时机构层面的监督仍将保持严密。
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提出新的请求。
6. 案件管理方法(Case management techniques)
在ICC仲裁中,仲裁庭与当事人均需尽最大努力,以迅速且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并兼顾争议的复杂程度及标的金额。为协助仲裁庭有效管理案件,ICC秘书处将结合ICC仲裁与ADR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发布关于各类案件管理方法的更新指引。为确保案件管理技术能够更灵活地根据实践发展进行更新,相关技术清单已从2026年版《规则》正文中删除。
7. 早期决定(Early determination)
2026年版《规则》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作出早期决定,裁定一项或多项请求或抗辩明显缺乏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权。该程序此前仅在《指引》中有所描述。将其正式纳入2026年版《规则》,进一步体现了ICC仲裁框架下可用于高效解决争议的多样化工具与程序。
8. 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限
2026年版《规则》第34条规定,ICC仲裁院主席应在考虑以下因素后,确定或随后延长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a) 程序时间表;或 (b) 仲裁庭说明理由的请求。这取代了长期以来自最后签署《审理范围书》之日起六个月的默认期限。在实践中,这一默认期限已很少适用,因为ICC仲裁院通常会设定与程序时间表相一致的期限,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关于何时作出最终裁决的更大可预测性。
根据2026年版《规则》,确定和延长期限的权力被授予ICC仲裁院主席,旨在提高效率并加强对程序时间表的监督。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仲裁案件将继续在与程序时间表一致的期限内推进,这也正是以往各版《规则》下的主流做法。
9. 裁决书的签署与通知(Signature and Notification of the Award)
为进一步提高ICC仲裁的效率并顺应当今许多当事人的偏好,2026年版《规则》第38条规定,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仲裁庭可以:以电子方式签署裁决书;分别签署裁决书副本;以及/或者请求国际商会秘书处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或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通知裁决书。
10. 裁决书的更正
根据2026年《规则》第39(1)条,仲裁庭主动提交裁决更正的期限,由30日延长至45日,以反映并兼顾当前实践以及现已明确规定的要求,即仲裁庭应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11. 仲裁庭秘书
根据2026年《规则》第44条,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可指定一名仲裁庭秘书,在仲裁庭的指示和控制下开展工作,但不得向其授权作出裁决决定。该条款纳入了当前实践,并进一步明确:仲裁庭秘书须与仲裁员一样,符合《规则》关于独立性与公正性的要求,并须在任命前签署接受任命、可投入时间、公正性及独立性声明。
此外,附件三第7条规定,仲裁庭可以请求报销仲裁庭秘书合理且必要的费用。除此之外,任命仲裁庭秘书不得给当事人带来任何额外财务负担,从而确保程序费用的可预见性。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庭秘书费用作出的直接安排,则被明确禁止。
12. 紧急仲裁
2026年《规则》新增了若干澄清性规定,旨在提升紧急仲裁(EA)程序的有效性。特别是,2026年《规则》明确了可被申请紧急救济的当事人范围。根据2026年《规则》,紧急仲裁程序可针对以下主体启动:a)仲裁协议的签署方;b)其继受人;或c)主席根据申请中的信息确信仲裁协议对其可能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一方。
上述新增的c)项内容反映了自2012年首次引入紧急仲裁条款以来,ICC仲裁院在处理287宗紧急仲裁申请过程中,关于签署方及其继受人的实践发展。
2026年《规则》认识到,争议往往涉及复杂的公司结构及事实情形。在此类情况下,ICC仲裁院主席可能认定《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已经满足。附件四第1(7)条现赋予ICC仲裁院主席权力,使其能够基于紧急措施申请中提交的信息,决定仲裁协议是否可能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机制确保了在某些情况下,不会不当限制当事人获得紧急临时救济的机会,同时也保留了仲裁庭在后续程序中就管辖权作出最终裁定的权力,以及紧急仲裁员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作出认定的权力。
此外,2026年《规则》明确承认初步裁令(preliminary orders)。在紧急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初步裁令,要求另一方不得妨碍申请目的的实现。在必要情况下,此类请求可在不通知其他当事人的情况下提出和决定,以应对事先通知可能削弱所请求救济效果的情形,例如资产转移或证据毁损。
2026年《规则》亦规定了初步裁令作出后的程序性保障。如果初步裁令获准,紧急仲裁员必须立即给予其他所有当事人合理机会陈述其意见,以强化正当程序保障。紧急仲裁员亦被明确授权,可根据后续提交的意见,对初步裁令进行修改或撤销。
13. 快速程序条款(EPP)
自2017年引入以来,快速程序条款通过默认指定独任仲裁员、缩短程序时限、限制书面提交与听证,以及要求自首次案件管理会议(CMC)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等措施,提高了ICC程序的效率。迄今为止,已有超过1,000件案件适用快速程序条款,并作出近600份裁决。
根据2026年《规则》,对于2026年6月1日或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快速程序条款自动适用的争议金额门槛已提高至400万美元(1280万雷亚尔)。这一调整扩大了可适用快速仲裁的争议范围。
更高的金额门槛,既反映了国际商事争议金额不断上升的现实,也体现了全球商业界、国家及国家实体等用户对ICC程序日益增强的信心。
快速程序条款的其他既有程序特征则保持不变。
无论案件是否落入快速程序条款自动适用范围,当事人仍可自由决定是否适用快速程序条款。实践中,即便争议金额高达数亿美元,只要案件适合简化程序处理,当事人亦曾主动选择适用快速程序条款。
14. 特快仲裁条款(HEAP)
2026年《规则》新增了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特快仲裁条款”(暂译,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HEAP)。该程序要求自首次案件管理会议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局裁决,以满足全球商业界对于某些争议、或争议中特定独立问题的快速解决需求,而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在特快仲裁条款程序中,如当事人无法在20日内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则由ICC仲裁院指定独任仲裁员。与快速程序条款类似,仲裁员有权决定仅依据书面材料审理案件,而无需举行听证,并可决定不允许文件披露申请。
该程序亦强化了初始提交阶段的要求:仲裁申请书须同时附具仲裁请求陈述(Statement of Claim),答辩书则须同时附具答辩陈述(Statement of Defence),且两者均须附有证据及法律依据。当事人还可约定作出不附理由的裁决。快速程序条款的示范条款,可于相关页面和ICC官网查阅。
15. 费用与成本
在2026年《规则》中,ICC仲裁费用与成本的具体内容已纳入费用表(Schedule of Fees)中。此外,为提高ICC仲裁管理效率,秘书长现负责确定预缴费用并处理其他财务事项,但仲裁员报酬及ICC管理费的确定,仍由ICC仲裁院负责。
为提升透明度,若干此前仅载于《指引》中的规定现已正式纳入《规则》,例如接受第三方付款的程序,还有仲裁员申请预付款及仲裁庭秘书费用的方式等。
以美元计费的ICC管理费标准亦已调整:对于争议金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案件,费用有所降低,以进一步贯彻ICC仲裁院确保司法可负担性的使命。对于更大金额的争议,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上调——这是自2010年以来首次调整,以反映全球争议规模的变化。
16. 治理架构
2026年《规则》规定,ICC仲裁院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组成,并删除了“候补委员”(Alternate Court Members)的表述。该变化反映了当前实践,即候补委员实际上已与正式委员同等参与ICC仲裁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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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仲裁院主席克劳迪娅·萨洛蒙:我们要回应当事人不断变化的需求与期待
自我担任ICC仲裁院主席以来,我始终致力于确保ICC仲裁的各个方面都秉持“客户思维”。2026年《规则》正是在这一整体框架下制定,其核心在于通过提升效率、明确性与可用性,以回应当事人不断变化的需求与期待。
在ICC作为全球最受青睐、最受信赖仲裁机构逾百年历史的基础上,2026年《规则》为各行业、各领域、各规模的争议,以及来自全球各地的企业、国家与国家实体之间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最先进的工具。
伴随2026年《规则》于6月1日正式生效,ICC仲裁院还将发布《规则》的法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中文、阿拉伯文及德文译本,并同步发布最新版《指引》(此前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年1月)。2026年《规则》的其他语言译本亦将于后续陆续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