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效力
1.问: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定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机构。同时,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且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问: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答:仲裁协议具有效力独立性,主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终止等状态,原则上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因合同争议仍可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3.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何时提出?
答: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若一方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可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可继续审理,不得再以此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
4.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裁或诉”,该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答: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导致争议解决方式不确定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但下列情形除外:①双方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仲裁协议部分有效,关于诉讼的约定因违反一裁终局制度而无效;②单方选择性仲裁条款,在权利人作出选择后仲裁协议有效;③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双方就仲裁达成一致。
5.问:多主体、多合同交易中,仲裁协议效力能否及于未签字方?
答:仲裁协议以约束签字方为原则,仅在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权利义务承继等情形时,效力可及于相关未签字主体,不得随意扩张。
6.问:仲裁协议仅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是否有效?
答:根据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唯一、具体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无法据此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
7.问:新法是否统一了国内仲裁协议与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标准?
答:新法在第三章“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件作出统一规定,不再区分国内与涉外设置不同审查规则,在效力认定标准上实现统一。
8.问:仲裁事项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无法达成补充约定,且依据合同解释规则仍不能确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仲裁协议相应部分无效。
二、仲裁程序启动与管辖
9.问:仲裁申请的法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答:①存在有效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③争议事项属于可仲裁范围;④属于受申请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0.问:仲裁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吗?
答:可以。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可以依法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但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11.问:新法是否确立了合并仲裁与追加当事人制度?
答:新法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合并仲裁与追加当事人制度。当事人可约定合并仲裁;符合仲裁规则规定条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可决定追加当事人或合并审理,具体适用条件参照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12.问:仲裁中的时效规则如何适用?
答:仲裁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包括时效期间、起算点、中断、中止等相关规则。
13.问:仲裁前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可在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保全类型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4.问: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由哪个机关负责审查和执行?
答: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并执行。
15.问: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地应当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地是确定裁决国籍、管辖法院以及仲裁程序准据法的核心连接点。
三、仲裁庭组成、回避与程序正当
16.问: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①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
17.问:仲裁员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仲裁员负有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与独立性情形的义务。未依法披露的,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回避;裁决作出后,该情形可构成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法定事由。
18.问:何种情形可构成仲裁庭组成程序的重大违法?
答:仲裁庭组成方式违反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19.问:当事人依法选定仲裁员的程序权利被剥夺,会产生何种后果?
答:该行为属于严重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20.问:仲裁员更换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答:由新组成的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可以继续进行,也可以重新进行相关程序,以保障程序公正为基本取向。
21.问:仲裁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进行?
答: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22.问:仲裁中的送达方式及其效力如何认定?
答:仲裁送达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适用的仲裁规则执行。经当事人同意或者符合仲裁规则要求的电子送达等方式,合法有效。
23.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4.问:仲裁程序中的鉴定意见,应当如何采信?
答:鉴定意见应当交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仲裁庭应根据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质证情况,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证明力并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对仲裁庭无当然拘束力。
25.问:仲裁调解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答: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裁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
四、裁决作出与效力
26.问:仲裁裁决书自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7.问:仲裁“一裁终局”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8.问:裁决书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等笔误,应当如何补正?
答: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庭补正,仲裁庭作出的补正决定属于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影响裁决主文的整体效力。
29.问: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有遗漏,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就遗漏事项作出补充裁决,补充裁决与原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问: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可否请求制作裁决书?
答:可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和解裁决书,该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司法监督:撤销仲裁裁决
31.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限为多长?
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2.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撤销:(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33.问:如何理解“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答:程序违法需达到实质性、严重性程度,仅轻微、不影响结果公正性的程序瑕疵,一般不构成撤销裁决的事由。
34.问:以“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裁决,需满足哪些要件?
答:①该证据由对方当事人实际控制且故意隐瞒;②该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③因该隐瞒行为导致裁决结果存在错误。
35.问: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答: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36.问:人民法院在撤销裁决程序中,可否对裁决的实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答:不可以。仲裁司法监督原则上限于程序监督,一般不审查实体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37.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
答:当事人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问: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裁定,当事人可否上诉?
答:不可以。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9.问:重新仲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可通过重新仲裁予以补正的程序瑕疵,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撤销裁决程序相应中止。
40.问:仲裁庭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法律性质如何?
答: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对原裁决的替代,属于新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仍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
六、司法监督:不予执行
41.问:新法是否统一了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的审查事由?
答:针对国内仲裁裁决,新法已统一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解决旧法双重审查问题;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仍限于程序审查,与国内裁决标准存在差异。
42.问:当事人以相同事由先后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撤销裁决程序中被驳回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43.问: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执行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撤销裁决申请被驳回的,恢复执行;裁决被撤销的,终结执行。
44.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如何救济?
答:当事人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予执行理由属于可弥补的程序瑕疵,仲裁庭可依据法院通知重新仲裁。
七、执行与涉外实务
45.问: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
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6.问: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时效规则如何适用?
答:适用法律关于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时效期间自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7.问: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境外如何得到承认和执行?
答:可以依据《纽约公约》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48.问: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49.问:新法框架下,标准仲裁条款示范文本如何表述?
答:新法未规定唯一标准条款,建议采用选定仲裁机构官方示范条款。通用表述:因本合同引起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0.问:全领域商事仲裁风险防控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答:仲裁机构约定明确唯一,仲裁程序权利正当行使,案件证据材料规范留存,严格遵守各项法定期限,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重大程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