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立案当事人应当提交材料
申请立案当事人应当提交材料
当事人提交材料须知:
一、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申请书、委托书必须当事人亲自签字(盖章、按手印),否则后果自负);
3、合同或协议文本(合同及相关证据,特别是签字、盖章处复印看不清的,不予受理);
4、仲裁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必须准确无误,被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必须准确);
5、证据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仲裁申请书(简易程序4份,普通程序6份,对方当事人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仲裁申请书增加一份)、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身份信息(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目录及证据(简易程序2份,普通程序4份)、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员工的提交员工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所公函)
三、提交材料应填写《当事人提交材料目录表》、《证据目录》。
四、提交各类材料的纸张规格均为A4。
创建时间:2025-01-20 17:45
版权所有 © 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2-2022 备案号:豫ICP备2024103584号 周口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