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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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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16

 
周口仲裁委员会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周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
(一)计费。
仲裁费由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部分组成。仲裁费的收费标准见附表《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根据上述收费标准计费并填制“周口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交当事人。
(二)缴费。
当事人接到“周口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后,应在5日内进行缴费。逾期未按照规定缴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具体缴费方法:
1、当事人以现金方式缴费的,持“周口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仲裁费,缴费后持银行盖章联到立案部立案。特殊情况仲裁委办公室可代收缴纳当事人仲裁费,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明。
2、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汇款、电划等其他方式缴费的,持银行转帐凭证到指定银行,开具“周口市非税收入专用发票”。
(三)仲裁费用的缓交。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预缴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对当事人提出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秘书长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仲裁费用:
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收入8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
6、当事人为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
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对部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从社会稳定出发,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情况的限制。
(四)仲裁处理费用的增加。
1、双方当事人因选择鉴定机构在周口市区以外,需仲裁委书面送达相关文书的;
2、当事人约定在周口市区以外开庭的;
3、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是外地的;
4、因其它额外支出导致处理费用增加的情形。
以上费用的增加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审批后,由立案部或仲裁秘书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当事人不予缴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认为当事人放弃该项权利。
(五)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调解书、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二、退费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凡涉及退回仲裁费用的,案件尚未确定仲裁秘书的,由立案部负责办理;案件已确定仲裁秘书的,由该案仲裁秘书负责办理。当事人因撤回仲裁申请,要求退回预缴仲裁费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逐级上呈领导审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区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缴仲裁费用,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二)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处理费不再退回。
(三)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不超过50%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再退回。
(四)下列情形仲裁费不予退回。
1、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进行开庭审理的;
2、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
3、当事人双方协议不开庭审理的,仲裁庭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已作出裁决的。
(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减少仲裁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案件审结时办理退回。
(六)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审办案件实际投入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费用的具体额度。
(七)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退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费决定10天内,向本会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八)仲裁反请求案件仲裁费的退还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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