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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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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发布日期:2014-05-16
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或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版权所有 周口仲裁委员会
联系地址:华夏驾校西50米,颖上新城东北角(周口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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