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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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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仲裁委员会2021年行政事业收费公示
发布日期:2021-06-21 09:55:00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 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 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 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 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 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 ;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 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 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 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 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 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 预付。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 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 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 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 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 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 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 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 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 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 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 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 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财务、 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普通案件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l000元以下的部分             40元
      1001元至5万元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1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1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l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500001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仲裁案件处理费=仲裁案件受理费×30%。
     仲裁案件每件最低收费标准3000元。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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