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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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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仲裁委员会在沈丘、郸城设立案件受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3-29 09:59:20
       
       3月23日,周口仲裁委员会举行沈丘、郸城仲裁案件受理中心揭牌仪式。周口司法局副局长赵建安,周口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崔恒中、副科长吕成浩,周口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赵其凯,
周口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李士民,周口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沙国彬,周口仲裁委员会发展部主任王爱民参加了揭牌仪式。
       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经济合同纠纷,进一步把仲裁法律制度向基层延伸,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周口仲裁委员会关于设立仲裁案件受理分支机构的意见》(周仲字[2015]1号)
经沈丘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郸城河南洛水律师事务所申请,周口市司法局、周口仲裁委员会实地考察研究,决定在这两个律师事务所分别设立周口仲裁委员会沈丘案件受理中心、郸城案
件受理中心。

       
      在揭牌仪式上,沙国彬宣读了周口仲裁委员会关于设立沈丘、郸城案件受理中心的批复。赵建安在讲话中要求这两个受理中心珍惜取得的成绩,发挥律师行业的优势,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做出新的贡献。王爱民要求案件受理中心要做好仲裁案件的受理审查移交工作,同时还要发挥宣传推广作用、引导服务作用、桥梁纽带作用、文明窗口作用。
      沈丘案件受理中心主任马学斌,郸城案件受理中心主任张广明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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