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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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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仲裁委员会召开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座谈会
发布日期:2016-08-15 17:16:11
     6月18日,周口仲裁委员会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川汇区人民法院举行座谈会,就贯彻落实仲裁法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常务副主任郑启新,周口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赵其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明杰,川汇区人民法院院长刘俊荣及周口仲裁委员会案件审理部、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执行局(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会议就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贯彻,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协调机制,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及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执行裁决的立案、执行问题进行认真榷商。会议提出,周口仲裁委员会的建立,开辟了一条诉讼之外的司法快速通道。通过宣传,社会各界对仲裁的认知认同率也有了很大提高。同时,也得到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广泛支持。但与人口大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市仲裁法律制度推行力度不够,宣传的深度、广度与区域经济发展规模不匹配,仲裁制度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仲裁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法律的推行要靠政府的强力支持,也需要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当前,我市各级法院案件较多,诉讼压力较大,需要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而仲裁是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的又一个平台。两级人民法院均表示,法院在立案、财产促全、执行上全力配合、支持周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共同建立协调制度和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我市各级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需要法院立案、财产保全及执行的仲裁案件一定依法依规,尽早尽快立案执行。要在法院系统进行仲裁法律知识的普及,让法院干警了解仲裁,学习仲裁法律知识,以仲裁的法律理念去认识仲裁,理解仲裁,共同为推动法制建设,促进法治发展,促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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