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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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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和仲裁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17:15:50
        周口仲裁委员会文件 
周仲〔2022〕1号
周口仲裁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和仲裁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有效配合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坚决阻断病毒输入扩散蔓延,切实做好我委疫情防控下的仲裁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控措施
       1.有2021年12月16日0时以来,陕西省西安市、河南省郑州市、许昌市禹州及有中高风险地区,其他涉疫地区旅居史的本单位返周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单位报备,并做好核酸检测。   
       2.本单位人员近期非必要不出市,非必要不在市区内流动,鼓励我委工作人员就地过年。并全程做好防护,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3.做好个人及家人防护和健康监测。自觉遵守当地防疫管控要求,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及时到中心医院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
       4.常态化做好单位内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上岗,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信息登记,严格控制窗口接待人数,最大限度为来访群众提供卫生、安全的公共环境,备足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等各类防护物品。
       5.禁止举办线下会议、培训、研讨等活动,尽量减少人员扎堆聚集。
       二、做好疫情期间的仲裁工作
       1.做好立案工作。当事人或代理人因纠纷需近期提交立案材料,可在周口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www.zkzcwyh.com)提交预立案申请,本委立案人员接收材料并审核后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可上网查询。如不便网上立案,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邮寄地址:周口市工农路与太昊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周口仲裁委员会立案部),联系电话:0394—8537976。
       2.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近期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版材料或邮寄纸质材料,相关经办秘书接收材料后将及时转交仲裁庭及各方当事人。
       3.做好开庭事宜。新冠肺炎风险地区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参加庭审及相关仲裁活动的,可与案件经办秘书进行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短信、传真等方式联系,申请延期审理。
       4.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到我委现场办理仲裁事项,请遵守以下规定:(1)自觉遵守本委疫情防控制度,接受工作人员的安全、防疫检查;(2)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3)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必要时提供核酸检测证明等;(4)遵守“单独办理、一米线外等候”原则,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离开;(5)如有发热、咳嗽等与新冠肺炎症状疑似的身体不适症状的,请勿进入我委办公区域。
       5.疫情期间暂停仲裁文书直接送达,采取电子送达或者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短信、传真等方式联系后邮寄送达;必须直接送达的,经领导审批,可直接送达。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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