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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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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仲裁委员会举办2021年第二期学习民法典业务培训
发布日期:2021-03-11 17:00:22

       继2021年3月3日举办第一期民法典业务培训之后,3月10日下午,周口仲裁委员会举办2021年第二期民法典业务培训。副秘书长沙国彬、朱建雷,金融仲裁院院长李士民及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立案部副主任王会杰领学了韩世远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一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韩世远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一文中,围绕民法典的新修正,在理论解释层面相应跟进,并借助比较法探寻共同规则,解析立法规范,探究规范目的,辨析法理构造,为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此次学习,大家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并表示,仲裁工作者要及时学习新法规,掌握新动态,承担新任务,全面提升自身法律服务能力,践行仲裁业务新担当,提升周口仲裁委的专业化水平,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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