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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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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仲裁委员会举办第五次学习民法典业务培训
发布日期:2020-09-16 15:12:05

       2020年9月15日下午,周口仲裁委员会举办第五次学习民法典业务培训,副秘书长沙国彬、王遨水及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本次学习内容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举办的“贸仲直播间”讲座之“民法典专题系列”的第四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从解释论与裁判论的角度,围绕如何理顺公司法与民法典的互动关系,推动法官与仲裁员精准选择裁判法律依据,甄别强制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树立义利并举的商事裁判思维,统一公司法纠纷案件裁判标准,预防同案不同判现象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解读公司法与民法典的互动关系。
       刘俊海教授从“统一裁判思维”及“约束、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八个方面对民法典统一裁判的尺度、理念等方面进行解读。又从民法典的现实意义、增强司法和仲裁公信力、强化全民的法商意识等维度分享其对于民法典的理解。
       大家表示,这次讲座内容深刻、阐释精当,对深刻理解公司法与民法典的互动关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仲裁作为化解社会经济纠纷的重要渠道,我们只有学习好利用好民法典,才能发挥仲裁制度的先进性,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仲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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