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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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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仲裁委员会召开学习《民法典》业务培训会议
发布日期:2020-08-19 15:02:54
      
        2020年8月18日下午,周口仲裁委员会召开业务培训会议,副秘书长沙国彬、朱建雷、王遨水,金融仲裁院院长李士民及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王遨水带领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民法典>实施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学习《民法典》发表了重要讲话。刘贵祥从5个方面对《民法典》实施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如何正确理解《民法典》的精神与内容;二是如何正确辨识《民法典》的规范性质;三是如何正确把握法律与习惯的关系及其适用;四是如何正确对待《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五是如何正确处理新旧法律的衔接与适用。
       李士民就学习实施《民法典》作了要求。在讨论中大家表示,仲裁工作者要及时学习新法规,掌握新动态,承担新任务,全面提升自身法律服务能力,践行仲裁业务新担当,为提升周口仲裁委的专业化水平,服务周口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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