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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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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仲裁委员会栗希荣、闫宏利赴本委考察调研
发布日期:2020-07-22 15:10:39
       
       2020年7月21日下午,衡水仲裁委员会委员栗希荣、互联网仲裁中心主任闫宏利赴本委考察调研。周口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李士民,副秘书长沙国彬、朱建雷、王遨水,办公室主任王爱民参加座谈。
       衡水仲裁委员会于1997年5月组建,作为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全国仲裁“两化”工作试点单位,近年来,受案数量、标的额稳居全省仲裁机构第一,在全国仲裁机构的排名也名列前茅。
 
       沙国彬代表周口仲裁委向客人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周口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的发展变化及内部机构设置、业务开展情况。
 
       闫宏利介绍了衡水仲裁委发展情况和互联网仲裁业务开展情况。
       双方围绕互联网仲裁、仲裁机构性质、体制机制、内部治理结构现状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探讨。双方表示,今后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两地仲裁事业的发展。
       衡水仲裁委员会客人还参观了周口仲裁委员会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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