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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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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紧急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31 16:46:51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
为落实政府有关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周口仲裁委员会现就防疫期间相关仲裁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关立案事宜的咨询,请先拨打立案咨询电话(0394-8537976)进行先期咨询,收到本会立案部的回复后再进一步安排后续工作。

二、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本会提交立案材料或仲裁文件的,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优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尽量避免当面提交,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当事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来周口仲裁委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与立案部、仲裁秘书预约;立案部、仲裁秘书安排好具体时间在四楼调解室(保证每天消毒)予以接待。

本会将按照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工作人员在接待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时佩戴口罩,并根据情况对来本会的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体温检测等在内的防疫措施,敬请理解与配合。建议防疫期间来本会的人员自行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疫工作。

四、本会仲裁庭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2月15日后开庭的案件,由仲裁庭根据防疫和案件实际决定是否延期。疫情防控期内,送达文书将采用电话联系后邮寄送达,如需现场送达或现场勘验及鉴定的案件由仲裁秘书另行通知。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材料、无法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仲裁规则申请延期。

六、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请理解并配合。

七、如有任何仲裁服务需求,请拨打咨询电话进行咨询(联系方式0394—8537976)

 八、政府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相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本会将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本会将在努力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的影响,为您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让我们共克时艰,努力打赢这场防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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