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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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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仲裁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举办仲裁与实践教学合作座谈会
发布日期:2017-05-10 16:36:29
    2017年5月9日上午,在周口仲裁委员会成功举行了周口仲裁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仲裁与实践教学合作座谈会。
    参座谈会的有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院长刘洁辉、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汪家宝、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姜晓贞、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李俊青;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苑全成、周口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赵其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金融仲裁院李世民院长、周口仲裁委员会质量控制部主任施中岭、发展部主任王爱民、副秘书长沙国彬、王遨水、朱建雷。

       
    座谈会上,周口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赵其凯介绍了周口仲裁委工作开展情况,指出周口仲裁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仲裁与实践教学合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目的是培养学生热爱仲裁事业,学习仲裁法律知识,激发仲裁法律工作者和师生共同研究、探索仲裁理论,增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周口仲裁委员会与院校的合作共赢,更好促进周口仲裁事业的发展。
      
    座谈会上,周口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王遨水宣读了《周口仲裁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仲裁与实践教学合作意见》。
      周口仲裁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举办仲裁与实践教学合作座谈会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院长刘洁辉作了重要讲话,认为周口仲裁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仲裁与实践教学合作,将更好地促进周口市仲裁法律制度建设和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的仲裁法律人才的培养,我们合作双方要拓宽合作渠道、创新合作理念,在友好合作发展,在发展中友好合作,为周口的法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苑全成着重强调,“友好协商,加强合作,共同发展,实现共赢”是我们合作的基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提高仲裁法律理论,在仲裁法律理论中指导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服务社会,服务周口的社会经济发展,这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和义务,我们一定要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把合作的各项工作做好,结出友好合作的丰硕成果。
      周口仲裁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举办仲裁与实践教学合作座谈会
      周口仲裁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举办仲裁与实践教学合作座谈会
    座谈会结束后,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院长刘洁辉带领学院的全体同志,考察了周口仲裁委员会各科室的基本建设,对周口仲裁委员会的科室建设和文明建设非常满意,并表示要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推动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的各项工作,为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努力。
      周口仲裁委员会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举办仲裁与实践教学合作座谈会
    全体座谈会人员合影留念,培训会圆满结束。座谈会人员一致表示,这次座谈会非常圆满、非常成功,一定团结一心,奋发有为,为周口仲裁事业发展做出更大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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