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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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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在全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会议
发布日期:2016-12-12 14:42:04



我市召开在全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工作会议

 
    12月9日,我市召开在全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会议。会议宣读了《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周口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周口仲裁委员会关于设立仲裁工作联络员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苑全成作了《仲裁在法制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演讲,周口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赵其凯作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动员讲话。市直有经济合同单位的领导及县市区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要求,市直住建、国土、水利、农办、交通、投资公司、驻周国有企业等单位要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规范合同文本,把仲裁法律制度作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首选机制。同时,这些单位要建立仲裁工作联络员制度,以便更好的宣传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郑启新主持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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